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
(
2006年
6月
2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二次会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CFA。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注册地和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根据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及其他自律性规则,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第八条
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和信用体系建设,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
第九条
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受理对会员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向中国证监会反映和报告会员执业状况,为期货监管工作提供自律组织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收集、整理期货信息,编辑出版期货业务书籍报刊;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开展期货研究,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第十二条
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及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第十四条
负责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组织协调,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六条
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从事期货业务;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协会由会员和特别会员组成。
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条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入协会;其他与期货市场有关的法人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二十二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本会员单位履行职责。会员代表须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申诉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规则;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支持协会工作,维护行业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与期货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
(八)根据协会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九)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会员被依法撤销;
(三)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四)会员申请退会,并经理事会批准。